青輔會青年職業訓練中心_輔導就業
輔導就業
輔導就業
學員獎懲標準及作業規定
一、學員獎懲評量標
(一)記嘉獎:凡有下列情形者,依情節酌予嘉獎:
● 樂於助人,熱心公益,照顧病患。
● 擔任幹部,主動負責表現良好。
● 主動協助老師交代事情,圓滿達成。
● 拾金(物)不昧者。
● 擔任公勤,任勞任怨,表現優良者。
● 參加中心內各項競賽或康樂活動比賽表現優良者。
● 主動配合參加公益活動者。
(二)記功:凡有下列情形者,依情節酌予記功:
● 擔任自治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 參加各項競賽成績表現優異者。
● 積極主動、熱心公務,有具體表現者。
● 代表中心對外活動,表現優異者。
● 主動檢舉不法有效防止重大弊害發生,經查屬實者。
● 敬老尊賢、見義勇為,有具體事證者。
(三)記大功:凡有下列情形者,依情節酌予記大功:
● 有特殊優良表現,足為同學楷模者。
● 拾金不昧,其價值貴重。
● 檢舉不法活動,經查屬實者。
● 代表中心參加對外競賽,有特殊表現者。
● 對於災害、事故之防範能洞燭先機,適時制止,未釀成巨大災害者。
● 參加國內、外技能競賽,成績優異得獎者。
(四)記申誡:凡有下列情形者,依情節酌予申誡:
● 服儀不整,穿著隨便,不聽規勸者。
● 團體活動、重要集會,無故缺席者。
● 未按時休息,不遵守或擾亂團體秩序者。
● 遺失學員證或車輛通行證者。
● 未經許可擅自取用公物、攜回,不聽勸導者。
● 未經許可於寢室留宿親友或外人者。
● 擅自進出異性寢室者。
● 口出穢言,辱罵同學,不聽勸導者。
(五)記過:凡有下列情形者,依情節酌予記過:
● 無故損害公物,破壞環境清潔者。
● 不服管教、惡意批評及藐視師長者。
● 於寢室內酗酒、賭博或其他違規情事者。
● 傳、散、販賣不良刊物或違禁物品者。
● 行為不檢,不聽勸導者。
● 違規使用高電量電器用品,亂接電源迴路,有安全顧慮者。
(六)記大過:凡有下列情形者,依情節酌予記大過:
● 不尊重師長態度傲慢,出言不遜,我行我素者。
● 因酗酒、賭博而滋事,行為嚴重不檢者。
● 考試、檢測舞弊者。
● 私藏危險物品,或使用毒品、違禁藥品者。
● 隨意張貼標語,撕揭公告,妨礙公務者。
● 未經許可留宿異性寢室者。
● 冒用證件,擅闖大門,對警衛態度傲慢惡劣者。
● 行為不檢,嚴重影響中心聲譽者。
● 言行粗暴、態度傲慢、無端滋事、毆打同學者。
(七)留訓查看:學員累計處分達三大過時,經本中心諮商、輔導後深具悔意,並經學員獎懲及申訴委員會審議審定後,得為本處置。
二、學員獎懲合計及功過相抵原則
(一)累計嘉獎達三次時,以記功一次論;累計記功達三次時,以記大功一次論。
(二)累計申誡達三次時,以記過一次論;累計記過達三次時,以記大過一次論。
(三)一次嘉獎可抵銷一次申誡;一次功可抵銷一次過;一次大功可抵銷一次大過。

三、學員獎懲核准權責與處理原則
(一)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獎懲,由各訓練班導師、輔導員查證屬實提報後,經輔導科核定之。
(二)記大功、大過以上之獎懲,由各訓練班導師、輔導員查證屬實提報後,經中心主任核定之。
(三)學員優劣事蹟,若符合前述獎懲評量標準並經核定時,得予公佈之並列入學員操行成績。

四、學員對於處分不服,得於接到處分通知七日內,以書面向學員獎懲及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申訴時,應檢具申訴申請書。
申訴申請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訓練職類班別、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未滿二十歲之學員須有法定代理人,其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五)提起申訴之日期。
五、申訴不符前條規定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七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申訴人得於申訴書送達後、議定書作成前撤回申訴,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申訴。
七、學員提出申訴後,學員獎懲及申訴委員會應於十五日內召開會議,會議以不公開舉行為原則,並轉請處分提報人列席,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到場陳訴理由。
八、獎懲及申訴案件處理結果應作成議定書,由本中心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申訴案件經學員獎懲及申訴委員會議定後,同一事由不得提出第二次申訴。
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十、本規定經業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無障礙網頁設計隱私權政策資訊安全政策| •最佳瀏覽環境:IE5.5 以上版本.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職業訓練中心•地址:326 桃園縣楊梅鎮幼獅路二段三號 •電話:(03) 4641162 •傳真:(03) 4643754 電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