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員獎懲標準及作業規定一、學員獎懲評量標(一)記嘉獎:凡有下列情形者,依情節酌予嘉獎: ● 樂於助人,熱心公益,照顧病患。 ● 擔任幹部,主動負責表現良好。 ● 主動協助老師交代事情,圓滿達成。 ● 拾金(物)不昧者。 ● 擔任公勤,任勞任怨,表現優良者。 ● 參加中心內各項競賽或康樂活動比賽表現優良者。 ● 主動配合參加公益活動者。 (二)記功:凡有下列情形者,依情節酌予記功: ● 擔任自治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 參加各項競賽成績表現優異者。 ● 積極主動、熱心公務,有具體表現者。 ● 代表中心對外活動,表現優異者。 ● 主動檢舉不法有效防止重大弊害發生,經查屬實者。 ● 敬老尊賢、見義勇為,有具體事證者。 (三)記大功:凡有下列情形者,依情節酌予記大功: ● 有特殊優良表現,足為同學楷模者。 ● 拾金不昧,其價值貴重。 ● 檢舉不法活動,經查屬實者。 ● 代表中心參加對外競賽,有特殊表現者。 ● 對於災害、事故之防範能洞燭先機,適時制止,未釀成巨大災害者。 ● 參加國內、外技能競賽,成績優異得獎者。 (四)記申誡:凡有下列情形者,依情節酌予申誡: ● 服儀不整,穿著隨便,不聽規勸者。 ● 團體活動、重要集會,無故缺席者。 ● 未按時休息,不遵守或擾亂團體秩序者。 ● 遺失學員證或車輛通行證者。 ● 未經許可擅自取用公物、攜回,不聽勸導者。 ● 未經許可於寢室留宿親友或外人者。 ● 擅自進出異性寢室者。 ● 口出穢言,辱罵同學,不聽勸導者。 (五)記過:凡有下列情形者,依情節酌予記過: ● 無故損害公物,破壞環境清潔者。 ● 不服管教、惡意批評及藐視師長者。 ● 於寢室內酗酒、賭博或其他違規情事者。 ● 傳、散、販賣不良刊物或違禁物品者。 ● 行為不檢,不聽勸導者。 ● 違規使用高電量電器用品,亂接電源迴路,有安全顧慮者。 (六)記大過:凡有下列情形者,依情節酌予記大過: ● 不尊重師長態度傲慢,出言不遜,我行我素者。 ● 因酗酒、賭博而滋事,行為嚴重不檢者。 ● 考試、檢測舞弊者。 ● 私藏危險物品,或使用毒品、違禁藥品者。 ● 隨意張貼標語,撕揭公告,妨礙公務者。 ● 未經許可留宿異性寢室者。 ● 冒用證件,擅闖大門,對警衛態度傲慢惡劣者。 ● 行為不檢,嚴重影響中心聲譽者。 ● 言行粗暴、態度傲慢、無端滋事、毆打同學者。 (七)留訓查看:學員累計處分達三大過時,經本中心諮商、輔導後深具悔意,並經學員獎懲及申訴委員會審議審定後,得為本處置。 二、學員獎懲合計及功過相抵原則 (一)累計嘉獎達三次時,以記功一次論;累計記功達三次時,以記大功一次論。 (二)累計申誡達三次時,以記過一次論;累計記過達三次時,以記大過一次論。 (三)一次嘉獎可抵銷一次申誡;一次功可抵銷一次過;一次大功可抵銷一次大過。 三、學員獎懲核准權責與處理原則 (一)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獎懲,由各訓練班導師、輔導員查證屬實提報後,經輔導科核定之。 (二)記大功、大過以上之獎懲,由各訓練班導師、輔導員查證屬實提報後,經中心主任核定之。 (三)學員優劣事蹟,若符合前述獎懲評量標準並經核定時,得予公佈之並列入學員操行成績。 四、學員對於處分不服,得於接到處分通知七日內,以書面向學員獎懲及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申訴時,應檢具申訴申請書。 申訴申請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訓練職類班別、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未滿二十歲之學員須有法定代理人,其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五)提起申訴之日期。 五、申訴不符前條規定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七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申訴人得於申訴書送達後、議定書作成前撤回申訴,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申訴。 七、學員提出申訴後,學員獎懲及申訴委員會應於十五日內召開會議,會議以不公開舉行為原則,並轉請處分提報人列席,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到場陳訴理由。 八、獎懲及申訴案件處理結果應作成議定書,由本中心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申訴案件經學員獎懲及申訴委員會議定後,同一事由不得提出第二次申訴。 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十、本規定經業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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