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訓班學員輔導就業規定1.本中心輔導學員就業依本規定辦理。2.輔導學員就業除與僱用機構合辦各班由僱用機構介聘僱,其餘各班學員於結訓前由本中心推介至公民營機構應徵及應考。第一(二)階段結束在訓班不予輔導就業。 3.學員結訓輔導就業之優先順序以結業成績為準,惟僱用機構有特定對象及標準者,則依僱用機構之規定。 4.凡經記大過乙次以上處分之學員,如無大功以上足抵,不予輔導就業。 5.推介學員應徵及應考,每人以一次為原則,如未被錄取得再推介一次,如第二次參加應徵或應考仍未被錄取者,即不再予輔導。 6.凡參加就業應徵或應考經僱用機構錄取後,應依照規定日期前往報到不得藉故拖延或放棄,否則不再予輔導。 7.學員擬於階段結束自行就業者,應在該一階段課程結束後,次一階段開訓二週內取得僱用機關在職證明提出申請辦理階段就業。 8.學員於就業三個月後應依照規定時間填妥學員現況調查表寄回本中心輔導科俾作追蹤輔導連繫之用。 9.為使學員應徵、應考得以優異成績錄取,教務、輔導、實習各科人員平時應嚴格督責認真學習加強自修,以達結訓即就業之目的。 10.本規定經業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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