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員請假規定與說明一、學員請假一律依本規定辦理。二、學員請假,均應事前填具請假單,先經導師核簽後,送輔導科按權責辦理核准。 三、學員請假核准權責: ● 請假一天,由導師核准。 ● 一天以上三天以內者,由輔導科科長核准。 ● 三天以上由中心主任核准。 四、學員因病請假,應以電話報備,銷假後再行辦理補假手續; 乙日以上須檢附醫院、診所證明。 五、凡因公(如後備軍人召集、國家考試) 或因公務派遣,職業災害受傷之事由,經檢具證明者,得 請公假。 六、學員因直系親屬、二等親內親屬亡故,持有證明者得請喪假;給假日數依契約規定辦理。 七、學員本人結婚,持有證明者,核給婚假八日。 八、其他法定假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頒之規定辦理,學員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請假。 九、學員請假須事先為之,如遇臨時急難,亦事先以電話向輔導科或導師報備,否則概不受理補辦請假。學員獲准補辦請假,至遲不得超過銷假後三日辦理,逾時不予受理,概以曠課登記。 十、學員請假當日八時至十七時以前以八小時計算,半日以四小時計算。 十一、學員如於上課期間有急事需請假外出,除先辦妥請假手續外,須至輔導科填寫「外出放行單」,核准後交給警衛室方可外出。 十二、學員於階段期間,請事、病假及曠課時數合計不得超過階段訓練時數十分之一,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時,均以曠課論,曠課時數達階段訓練時數二十分之一時,勒令退訓並依契約規定賠償訓練期間一切費用。 十三、請假扣分標準: ● 曠課每一小時扣一分。 ● 各項集會無故缺席一次者扣一分。 ● 事假每一小時扣○、四分。 ● 病假每一小時扣○、三分。 公、喪假或婚假不予扣分。 十四、全期上課及各項集會未缺席為全勤加操行成績五分。 十五、本規定經業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主任核定後實施。 十六、本中心聯絡電話:輔導科(03)464-1162 分機270、271、272、273、274或各班導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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