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輔會青年職業訓練中心_輔導就業
輔導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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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使用規則
● 運動器材使用規則
1.使本中心學員鍛鍊強壯體魄,健身休閒,且有效運用運動器材,培養學員負責精神及愛護公物,特訂定本規則。
2.運動器材包含籃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及球拍等非消耗性運動健身器材。
3.各班體育課前,由康樂股長代表向輔導科登記借用,下課後即歸還,若有遺失則照價賠償。
4.於下課、自由活動時段,個人亦可至輔導科登記借用,當日使用完畢後即歸還,若有遺失則照價賠償。
5.借用運動器材,應妥為使用,如因人為疏忽而造成損壞,應負責檢修或賠償。
6.借用運動器材,若不堪使用時,隨即送還輔導科檢查、修換。

● 網路使用規則

1.學員使用中心網路不得有非關訓練課程或營利行為。
2.不得利用中心網站設置網址從事非法行為或侵入其它網站、散播病毒等破壞行為,一經查獲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觸及相關單位法令則移送法辦。
3.未經權責單位同意,中心網路不得任意接用。
4.學員使用中心網路須遵守台灣學術網路規範,若資料傳輸跨越其他網路時,學員仍有義務遵守其他網路之使用規範。
5.學員若有違反本規則者,依本中心學員獎懲標準及作業規定議處。

● 學員損壞公物賠償規則

1.啟發學員公德心,加強財務保管,延長其使用壽命,特訂定本規定。
2.凡寢室、圖書室、閱覽室、教室、餐廳等公共場所陳列之器具,門窗玻璃、圖書、桌椅、床櫃、抽風機、電扇、飲水機等公用設施,及工場內機具設備均為公物。
3.凡公物,全體學員均負有保管使用及共同維護之責。
4.個人領用公物,應填具領用單,非消耗性者,應由領用人負責保管及歸還。
5.學員領用之公物,如發現領用前即已破損者,應即向相關科室申請調換或修理。
6.凡損壞公物,損壞人應於發生事故當天,主動出面負責照市價賠償,若不能指出損壞人時,則由共同使用之學員均攤賠償,若隱匿不報一經查獲,除責令賠償外,並應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7.故意破壞公物,除應責令賠償外,並予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8.損壞案件,如學員藉故逃避賠償責任時,依相關規定從嚴議處。
9.對於維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表現者,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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