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員成績考查規定【甲】學術科成績之考查一、各科成績計算其標準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二、不及格之科目超過三分之一者,應勒令退訓,並賠償訓練期間一切費用。 三、各科階段成績核計:平時成績佔百分之五十,階段測驗成績佔百分之五十。 四、階段總成績係以各科成績平均計算之。 五、結訓成績以全期成績平均計算。 六、學術科結訓成績不及格者,不發結訓證書。 【乙】操行成績之考查 一、學員操行成績,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再依其表現及出勤獎懲予以加分或扣分,以100分為滿分。 二、出勤之加分扣分標準 ● 全期上課及各項集會均未缺席為全勤加五分。 ● 曠課每小時扣一分(遲到早退兩次,以曠課一小時計算)。 ● 各項集會無故缺席者扣一分。 ● 事假每小時扣○、四分。 ● 病假每小時扣○、三分。 ● 公、喪假、婚假不予扣分。 三、獎懲之加扣分 ●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 記功者,每次加三分。 ● 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 記大過者,每次扣九分。 ● 記過者,每次扣三分。 ● 記申誡者,每次扣一分。 四、學員操行成績,由導師及輔導科依學員平時之表現各有加減五分之彈性。 五、操行成績不足六十分者,應予勒令退訓並賠償訓練期間一切費用。 六、本規定經業務會議討論通過,報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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