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訓班學員輔導就業規定1.本中心輔導學員就業依本規定辦理。2.輔導學員就業除與僱用機構合辦各班由僱用機構介聘僱,其餘各班學員於結訓前由本中心推介至公民營機構應徵及應考。第一(二)階段結束在訓班不予輔導就業。 3.學員結訓輔導就業之優先順序以結業成績為準,惟僱用機構有特定對象及標準者,則依僱用機構之規定。 4.凡經記大過乙次以上處分之學員,如無大功以上足抵,不予輔導就業。 5.推介學員應徵及應考,每人以一次為原則,如未被錄取得再推介一次,如第二次參加應徵或應考仍未被錄取者,即不再予輔導。 6.凡參加就業應徵或應考經僱用機構錄取後,應依照規定日期前往報到不得藉故拖延或放棄,否則不再予輔導。 7.學員擬於階段結束自行就業者,應在該一階段課程結束後,次一階段開訓二週內取得僱用機關在職證明提出申請辦理階段就業。 8.學員於就業三個月後應依照規定時間填妥學員現況調查表寄回本中心輔導科俾作追蹤輔導連繫之用。 9.為使學員應徵、應考得以優異成績錄取,教務、輔導、實習各科人員平時應嚴格督責認真學習加強自修,以達結訓即就業之目的。 10.本規定經業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結訓班學員申請提前就業執行規定1.本中心為落實屆將結訓學員能學以致用,並提昇輔導就業率,特訂定本規定。2.學員在訓成績優異,在輔導就業期間獲得公、民營企業廠商錄用,得以校外實習方式辦理申請提前就業,但在就業期間仍視為本中心學員。 申請提前就業期間及其條件: ● 參加本中心四個月期訓練,在結訓前十五日內,持有公司(廠)錄用證明者。 ● 參加本中心八個月期訓練,在結訓前廿四日內,持有公司(廠)錄用證明者。 ● 參加本中心一年期訓練,在結訓前三十日內,持有公司(廠)錄用證明者。 3.申請提前就業者,應填列提前就業申請表並檢附將任職公司核發之錄用證明,辦理申請。 4.經核准提前就業學員,於就業期間發生有損害本中心名譽之行為者,依在訓學員獎懲規定從嚴議處。 5.班導師視需要得前往學員實習公司(廠)訪視,了解學員實習期間各種表現與行為。 6.提前就業學員應回中心參加結訓典禮與辦理結訓離訓手續 。 7.本規定經業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主任核定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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